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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备案的通知
发布人:苏迪公司  发布时间:2016-10-31   浏览次数:860
各院、系、所:
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通知,省科技厅近期将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新一轮省重点实验室的备案认定。请各院、系、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科发展,组织有关团队申请。
一、备案原则
1.推进“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围绕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三篇大文章,针对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推动一批应用型基础研究成果尽快转化,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
2.支撑高端人才发展。贯彻落实好《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突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吸引、凝聚高层次人才与团队,围绕 “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省杰青等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公共创新平台,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基地。
3.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顺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抢占发展先机,围绕前沿、交叉学科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和前瞻性共性技术研究,为引领、催生战略性新兴产业奠定科技基础,进一步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学科领域影响力和以研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
4.优化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对边远地区且尚未建有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校可适当降低备案条件,支持边远地区高校学科发展和平台建设,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二、备案条件
重点实验室建设采取备案制,已认定的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不必重新备案。申请新建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我省本科院校、中省直科研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2.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且原值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3.实验室定位准确,研究方向明确,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可行。
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学科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发表SCI、EI收录论文数量10篇以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有本研究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备案程序及要求
1.申报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2.研究领域原则上与我省现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领域不重复,主要学术带头人不得相互兼任。
3.实验室建设团队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备案申请表》,经学校评审推荐,向省科技厅提交备案申请。
4.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16年11月14日。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电子版材料发送到15846581523@163.com联系人:王林联系电话:0451-86403078 15846581523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