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哈工大本[2018]142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校教发〔2013〕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