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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发布人:曹阳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4636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哈工大本[2018]142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校教发〔2013〕3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