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试点)
哈工大本[2018]70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新时代国家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学校决定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在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层面实施改革试点,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自己感兴趣的辅修专业(学位)。
第一条专业设置
(一)院系可依据科技发展趋势、国家现时和未来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求以及自身办学条件,突破本科专业目录,创造性地提出具有创新性、交叉性、前沿性的专业设置方案,并制定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做好教学计划设计和课程建设规划,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辅修专业所设课程由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专业选修课组成,辅修专业总学分控制在20-25之间;辅修学位须在辅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辅修学位总学分控制在30-35之间。
第二条基本要求
学有余力的在籍本科生,在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后,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且在后续的学习过程中要优先学好主修专业。
第三条教学管理
(一)为使更多学生有机会修读辅修专业(学位),学院须考虑辅修课程的特殊性,为辅修学生单独开课。
(二)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记载成绩。
(三)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志趣在学校规定时间,在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辅修专业(学位)所属院系审核录取后,选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
(四)学生须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自主选课,按要求上课。
(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位)的学分分别计算。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与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若所选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内容重复度较高,须由辅修专业(学位)所属院系指定替代课程,否则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无效。
(六)本科毕(结)业以主修专业为界。本科生在毕(结)业时,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的课程,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办理续修手续后,方可以往届毕(结)业生身份继续修读尚未完成的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
(七)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在本科毕(结)业时,学校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辅修课程成绩单》。
(八)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年限以主修专业规定学习年限为准,超过者即终止辅修专业(学位)修读资格。
第四条学位与证书
(一)本科生未获得主修学位者,不授予辅修学位。
(二)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全部学分,在主修专业毕(结)业时,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完成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全部学分,且毕业设计(论文)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收费标准
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按学分收费,学生每学期依据选课学分数一次缴清,不缴费者所选课程无效。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退课或终止学习,所缴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其他修读
在籍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学位)规定的学分要求,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辅修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