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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曹阳  发布时间:2018-04-25   浏览次数:947

实习是本科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了解社会和行业发展现状、促进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强化创新创业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环节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工作管理原则

1.实习教学工作的开展应坚持以学生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2.安排实习应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并逐步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

3.实习的组织形式一般以集中实习为主,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学生以个人或小组形式进行分散实习。

4.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利用已有教学、科研资源建立校内实习基地。

二、实习工作组织与落实

各专业实习环节由本科生院组织,院(系)落实完成。

(一)本科生院职责

1.制订实习教学相关制度及规定。

2.支持、配合各院(系)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

3.审核、汇总各院(系)的年度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划拨。

4.采购、发放学生劳保用品。

5.组织校督导组对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查。

(二)院(系)的职责

1.<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实际,制定本院(系)实习考核与管理细则。

2.制订实习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习指导书,完善实习教学文件和影像资料等。

3.落实实习单位,建立、维护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4.制订年度实习计划,并提交本科生院备案。

5.选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0-15名学生。

6.审核、批准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的申请,选派校内指导教师。

7.组织做好宣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

8.为离校实习的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9.组织做好实习总结与经验交流工作。

三、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依据实习大纲做好实习资料准备,结合实习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2.带领实习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学生食宿。

3.做好现场教学的组织与指导,高质量完成教学目标。

4.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及时检查和评阅。

5.教书育人,言传身教,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和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纪行为要批评教育,对多次违犯纪律者可暂停或取消其实习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6.保持与实习单位的有效沟通,维护与实习单位良好的合作关系。

7.实习结束后,认真做好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四、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因故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需补修。

2.参加实习前的教育活动,了解实习计划和具体安排,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生产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校内外指导教师,服从安排,接受指导。

4.认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5.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特殊情况须凭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

6.注意人身安全和饮食卫生,严防各类意外事故。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8.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实习结束后应设考核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2.实习考核由院(系)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安排,采取口试或笔试等形式均可。

3.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学习效果、出勤情况以及考核成绩、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等综合评定。

4.实习期间缺勤超过三分之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实习者,成绩均为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5.实习成绩需符合学生实习成效的实际情况。

6.具体事宜依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六、实习经费管理

实习经费按计划及标准划拨到各院(系)。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习经费统筹管理,切实保证实习经费用于学生的实习教学,并向学生公开人均实习经费的数额。

实习经费应严格按照以下范围支配,并按财务规定保留有效票据报销。

1.实习单位管理费、进厂费或培训费。

2.实习讲课费:根据与实习单位所签协议标准支付,原则上理工类(不含土建类)讲课学时不超过实习总学时的20%,文管类、土建类不超过40%

3.实习旅费、住宿费:教师和学生的旅费、住宿费分别按财务规定标准执行,如发生统一租车费用,可凭正规票据报销。

4.保险费:为离校实习教师和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5.医药费:为野外实习教师和学生购买必备药品、接种疫苗等。

6.校内实习使用的仪器设备、耗材器件、试剂药品等。

七、分散实习的管理

分散实习是指由院(系)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以学生个人或小组(五人及以下)为单元,分散到校外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教学活动。分散实习要进行科学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督促学生深入参与生产或管理的实际工作,以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分散实习的具体管理在参照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的申请与审批

1.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院(系)须提前向学生说明分散实习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给与学生充裕的时间联系实习单位。

3.院(系)在审批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申请时,应着重对实习单位资质和条件、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符合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分散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分散实习每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15名。

2.做好学生离校前的宣传教育,确保学生了解实习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实习任务、纪律、安全事项等。

3.全面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

4.每周至少两次与学生、实习单位指导人员或管理部门联系,跟踪或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5.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并利用通讯、网络等手段进行检查。

6.如所指导学生出现无法取得联系等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所在院(系)。

(三)对分散实习学生的要求

1.实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联系,接受检查和指导。

2.实习期间2天以内的请假,应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同意并提前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备,2天以上的请假需要实习单位和所在院(系)同时批准。

(四)分散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分散实习结束,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实习单位鉴定、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

2.实习单位鉴定成绩不及格或实习过程弄虚作假者,成绩均为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废止。解释权归本科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