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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评教实施办法

(校教发[2012]545号)

第一条 实施目标:帮助、督促教师提高教学技能;为学校评价教师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体现学生学习主体地位,鼓励其参与教学及教学管理;培养学生质量意识,激发学习积极性。

第二条 评教主体:全体在校本科生,每学期评教一次。

第三条 评教内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技能、教学方法、教学效果;附带评课、评学、评教材等。

第四条 评教方式:网络评教,实名登录,匿名评价。

第五条 评教程序:(1)系统初始化准备;(2)发布评教指南;(3)学生登录系统评教;(4)数据统计分析;(5)评教结果反馈。

第六条 评教是学生的权利也是义务。要求学生在认真学习和了解教师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认真地参与评教。学校保护学生评教权利,保密学生个人信息。

第七条 院系要做好学生评教动员,强化教育和指导,组织学生按时完成评教,保证参评率,提高评教数据真实性和有效性。教师要重视教与学效果,通过评教促进教学相长,建立和谐师生关系。

第八条 评教结果反馈给教师及所在院系,以便于提高教学水平、课程设置水平和教学服务水平。学生可上网查询评教结果。

第九条 院系要重视学生评教结果,并制定相应的教师激励和督导机制。

第十条 教学意见反馈:学生可随时登录评教系统对教师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师要及时处理,密切师生互动。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意见反馈:学生可随时登录评教系统对学校教学安排和管理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将及时跟踪反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本科生院负责实施并解释。